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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会计法修订草案》公开征求意见,拟增加雇员免责条款



  财政部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方面,完善了会计责任体系,在现有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的基础上,引入会计民事责任;加大违法处罚力度,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,增加了“没收违法所得”的处罚规定,即“先没后罚”,同时,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;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;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,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。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: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为,在事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,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。  

  

原文

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
  

 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,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,财政部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在2019年11月20日前,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
  

  1.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mof.gov.cn),进入首页“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”提出意见。

  

  2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会计司(邮政编码100820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会计法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  

  3.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:wangyan2015@mof.gov.cn,yangshuo@mof.gov.cn。

  

  附件: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

  

  2.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的说明

  

  财政部办公厅

  2019年10月21日

  

  附件下载:


  1.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

  2.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的说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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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财政部网站

责任编辑:易敏敏 (010)6193007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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